第一,如前所述,犯罪构成作为一种理论体系,应当具有严密的内在逻辑性,这种严密的内在逻辑的价值在于帮助我们正确认识犯罪,包括正确认识犯罪的性质,主客观具体表现,以及行为人是否符合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从这一要求出发,犯罪客体应当置于首位,使我们首先能够对某种犯罪有一个总体认识。在此基础上,对于其他构成要件,我们既可以根据犯罪发生的过程,按“主体——主观——客观”进行排列,也可以根据查明犯罪的过程,按“客观——主体——主观”进行排列。此外,还有一个一直困扰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问题需要解决,那就是违法阻却事由的地位和位置。笔者认为,违法阻却事由的功能是将形式上已经具备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传统理论阻碍违法阻却事由进入的原因是其已经自成一个封闭的体系,四要件之间一有俱有、一无俱无。因此,笔者认为,需要对传统理论中四要件“一有俱有、一无俱无”的模式进行变革,让每一个要件都发挥其独立的功能。为此,需要去除每一个要件前的“犯罪”二字,改为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这样,每一个要件在定罪中都具有其独立并且不与其他要件重合的内容,且一个要件的具备都不意味着其他三个要件的具备,即便主客观四个要件都已经具备,也可能因为违法阻却事由的存在而不构成犯罪,这样,犯罪构成体系的缺陷就能得到弥补,长期困扰该体系的矛盾现象也能得到解决。
第二,犯罪构成体系应当有助于正确查明犯罪。因此,其设计应当有助于实现该功能。如前所述,司法机关查明犯罪的思路是根据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追查是谁造成了损害事实,进而查明行为人是在何种心态的作用下造成这种损害事实的发生。这样,四要件就应当按“客体——客观——主体——主观”的顺序排列。
基于上述两方面的要求,笔者认为,应当选择五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即“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违法阻却事由”体系。
OnImprovingtheCrimeConstitutionTheory:anEvaluationofDifferentPerspectivesandaChoice
ZuoJianweiWuTianhao
Abstract:Onthewayofimprovingthecrimeconstitutiontheory,thestartinglineshouldbedrawnatfiguringoutthetarget,,theconstitutiveelementsofcrimesshouldbeanalyzedspecificlysothatdecisionsonwhethertoreservetheirpositionsinthetheoryandifyes,,,,aparticularmodeofimprovingthecurrentcrimeconstitutiontheoryshouldbeclear.
Keywords:CrimeConstitutionTheory,TargetofImprovement,ContentofImprovement,ChoiceofModes
[1]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3] 冯亚东等:《中国犯罪构成体系完善研究》,169~170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4] 宗建文:《论犯罪构成的结构与功能》,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3)。
[5] 高铭暄:《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载《法学》,2010(2)。
[6] 冯亚东等:《中国犯罪构成体系完善研究》,170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