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传统犯罪构成论的完善标准、完善内容以及体系结构建设问题进行了探讨之后,学者们对中国传统犯罪构成论体系主要提出了以下完善模式。
(一)修正的传统四要件说
许多学者认为,传统四要件理论并无根本性的缺陷,值得坚持和发展完善,并在这种思路的指导下,对传统四要件进行了修改完善。有的学者仍然遵循传统的“客体——客观——主体——主观”排序,并在此基础上对各构成要件做了补正。第一,以“法益”取代“社会关系”,将犯罪客体定义为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并将对象要素归入客体要件的讨论范围。第二,对客观方面要件严格坚持其“外在性”的特征,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只讨论其有形的部分。第三,对主体要件仅讨论刑事责任能力和特殊身份的要素,无须再指出其“实施了危害行为”。第四,刑法分则的具体构成模型不需要严格按照四要件加以叙述,应当以简单实用为标准,仅对最关键处作出安排。[55]
有的学者侧重于排列顺序上的改变,结合了司法认定犯罪的与犯罪行为发生两过程,兼顾司法出罪效率,将四要件按照“主体——客体——客观——主观”的顺序进行排列,并且认为,每个构成要件都有否定判断的一面,因而都有出罪机能,所以正当行为可以纳入客体要件和主观方面要件进行讨论。[56]
(二)新四要件说
该说从犯罪构成体系服务刑事诉讼实践的角度出发,主张,第一,取消客体要件,引入阻却犯罪成立的消极要件,消极要件包含法定的正当行为、超法规的排除犯罪事由以及情节轻微的行为。第二,将主观方面要件中的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归入消极要件中加以讨论,因为其纯粹是阻却犯罪成立的要素。第三,根据客观到主观、先肯定后否定的评价顺序,将四要件按“客观——主体——主观——犯罪阻却事由”的顺序排列。[57]
(三)三要件说
有学者主张,第一,取消主体要件,将主体身份要素纳入客观方面要件,将刑事责任能力要素纳入主观方面要件。第二,将正当行为纳入客体要件,充实客体要件的内容,将其改造为出罪要件。第三,改造后的客体要件承担出罪功能,应当排列在客观方面要件之后。[58]犯罪构成体系呈现“客观——客体——主观”的形态。
也有学者遵循人类认识实践活动“主体——客体”的基本结构,以“行为”为中介,连接主体要件与客体要件。并将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作为行为要件的子系统,建立“主体——行为——客体”模式的犯罪构成体系。[59]
(四)五要件说
该模式认为应当将正当行为纳入犯罪构成体系以保证定罪标准的唯一性。正当行为作为第五个要件纳入犯罪构成体系,与其他四要件并列。[60]
(五)笔者的观点
应当说,上述各种模式的探索方向和探索结果都有其可取之处,对于完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更好地以理论指导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在建构犯罪构成模式的时候,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特别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