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本文受到“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系北京师范大学自主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制度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3] 批判立法解释的代表性文章主要有:沈宗灵:《论立法解释》,载《中国法学》,1993(6);袁吉亮:《论立法解释之非》,载《中国法学》,1994(4);袁吉亮:《再论立法解释之非》,载《中国法学》,1995(3)。有保留地为立法解释制度进行辩护的文章,请参见陈斯喜:《论立法解释的是非及其他》,载《中国法学》,1998(3);李仕春:《案例指导制度的另一条思路——司法能动主义在中国的有限适用》,载《现代法学》,2009(6)。
[4] 乔晓阳:《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讲话》,202~204页,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
[5] 虽然并不能因为事实上存在着这项制度就得出该制度具有合理性的结论,但是我们同样不能否认制度具有顽强生命力本身就有可能表明了其经验上的合理性,也许只是我们对于这种合理性并没有很好地意识到。
[6]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常每两个月才开一次会议,因此无法有效地承担常规性的法律解释任务。
[7] 该决议只有两条规定:(1)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2)凡关于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解释。
[8] 该法第3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9] 张春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140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0] 张春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142~14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1] 李仕春:《案例指导制度的另一条思路——司法能动主义在中国的有限适用》,载《现代法学》,2009(6)。
[12] 许章润:《法学教育、大学精神与学术的人道意义》,载《科学时报·大学周刊》,2007-04-17。
[13] 1954年宪法的制定,无论从制定宪法的动议,还是宪法的内容,都直接参考了苏联的宪法及相关资料。参见“关于制定1954年宪法若干历史情况的回忆——董成美教授访谈录”、“吴家麟教授回忆1954年宪法”,载韩大元:《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501、511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作为宪法中的一项具体制度,立法解释制度也受到了苏联法制的影响,最明显的证据就是,苏联宪法规定,法律的解释权属于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乔晓阳:《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讲话》,191页,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
[14] 韩大元编:《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上)》,78~87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15] 韩大元:《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504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
[16] 根据立法机关的统计,在苏东剧变之前,世界上曾经有30多个国家存在立法解释制度,此后则只剩下20多个。参见乔晓阳:《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讲话》,191页,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
[17] 陈斯喜:《论立法解释的是非及其他》,载《中国法学》,1998(3)。
[18] 乔晓阳:《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讲话》,191页,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
[19] 王德祥、徐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注释》,157页,北京,群众出版社,1984。
[20] 这里的司法解释主要是指法官解释法律,而不是仅仅由最高司法机关解释法律,因为最高司法机关解释法律与立法解释在很多地方具有相似之处。
[21] [英]约翰·哈德森:《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时期英格兰的法律与社会》,刘四新译,3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2]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238~239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3] 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52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4] 袁吉亮:《论立法解释之非》,载《中国法学》,19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