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我国《民诉法》关于涉外民事裁判管辖权规定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日本最新的国际裁判管辖权立法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首先,确立涉外或国际民事裁判管辖权规则时,必须正确处理国内民商事管辖权规则与涉外民商事管辖权规则的关系,特别是能否直接将国内民事裁判管辖权规则完全等同于国际裁判管辖权规则。我国目前还缺乏充分的讨论,司法审判中也暂未出现具有指导意义的判例。在这方面,日本学界和审判实务界经过共同探讨,出现了各种学说争鸣,并通过司法实践的检验,最终选择了国际裁判管辖权规则独立于国内裁判管辖权规则的立法模式,单独将国际裁判管辖权进行立法。虽然法律条文略显繁冗,但对于明确法院对于具体国际民商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以及如何解决涉外案件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等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此外,对于涉外案件中的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应该尽可能使其有效,保护当事人的诉讼利益,也有利于我国法院在更大范围内行使国际裁判管辖权。建议将应诉管辖的规定从第一审普通程序调整到民事诉讼法总则的管辖部分,并且对涉外案件,取消其必须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或者被告自愿前往我国法院应诉,我国法院就具有管辖权。
其次,应进一步加强对涉外民商事案件专属管辖权的研究。此次日本国际裁判管辖立法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强调日本法院的专属管辖权。特别是有关需要登记或登录的诉讼,或者关于知识产权中根据设定登记而发生的事项的存否或其效力的诉讼,日本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如果登记或登录地是在日本国内时,专属于日本法院管辖。这对于日本法院加强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保护日本国民和企业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具有重要价值。此外,此次立法还明确规定:只要日本的其他法令规定了有关国际裁判管辖专属于日本法院时,则排除《民事诉讼法》有关国际裁判管辖的适用。相对而言,我国目前仅规定的几类专属管辖权规则不甚完善。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知识产权纠纷等民事纠纷也会不断涌现,我国应加强研究涉外民事纠纷的专属管辖的范围,为我国的企业和公民提供更完善的程序保障。
再次,我国涉外民事裁判管辖权规则也应该与时俱进进行增补。此次日本国际裁判管辖立法中,明确规定了对消费者合同和个别劳动关系合同中,由消费者向事业者或者劳动者向雇主提起的诉讼,最大限度地保证日本的法院对此类诉讼的管辖权。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突出对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和劳动者的保护。当前,我国涉外民事纠纷也呈现出多样化和新颖化特征,为此,应该紧密关注发达国家最先进的立法动态,借鉴先进的立法经验,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使民事诉讼程序法能够满足和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