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团或者财团向理事或曾经的理事提起的诉讼中,基于作为理事资格的事项。
(3)公司向发起人或曾经的发起人或监理人或曾经的监理人提起的诉讼中,基于作为发起人资格或监理人资格的事项。
(4)公司或其他社团的债权人向职员或曾经的职员提起的诉讼中,基于作为职员资格的事项。
8.有关侵权行为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3条之三(八)规定当侵权行为地在日本国内时,包括在外国实施的加害行为,侵害结果在日本国内发生的情形,除非在日本国内通常不能够预见到该侵权结果的发生时,日本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9.船舶碰撞和其他海上事故损害赔偿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3条之三(九)规定受损害的船舶最先到达地是在日本国内时,对于船舶碰撞和其他有关的海上事故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日本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10.海难救助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3条之三(十)规定当海难救助地或者被救助的船舶最先到达地是在日本国内时,日本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11.有关不动产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3条之三(十一)规定只要不动产位于日本国内时,日本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12.有关继承权或遗留分或遗赠等因死亡而生效行为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3条之三(十二)规定对于继承权或遗留分的诉讼,或者关于遗赠及其他因死亡所发生效力的行为的诉讼。《民事诉讼法》第3条之三(十三)规定:不属于(十二)项中规定的但属于继承债权或其他继承财产负担有关的诉讼,只要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住所在日本国内时;无住所或住所不明,但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居所在日本国内时;无居所或居所不明,被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在日本曾有过住所(除了在日本最后有住所后又在外国具有其他住所的情形),日本法院具有管辖权。
(三)消费者合同和劳动关系诉讼的管辖
此次立法新增加关于消费者合同和有关劳动关系诉讼案件的管辖规则。《民事诉讼法》第3条之四①规定:关于消费者(不包括作为实业或为了实业而成为合同当事人的个人)与实业者之前缔结的合同,消费者向实业者提起的诉讼,当起诉时或者缔结消费者合同时,消费者的住所在日本国内,则可以向日本的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3条之四②规定:关于劳动合同的存否以及其他劳动关系事项中,因各劳动者与雇主之间产生的民事纠纷、由劳动者向雇主提起的诉讼,有关个别劳动关系民事纠纷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务提供地(若没有规定时,以雇佣劳动者的事业所所在地)在日本国内时,可以向日本的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之四③规定,前两款规则对于消费者合同中实业者向消费者提起的诉讼,以及个别劳动关系纠纷合同中雇主向劳动者提起的诉讼不予适用。
(四)专属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