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闻证据规则是普通法系上的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对传闻证据的表述是:传闻证据是用来作为证据证明待证事项的真实性的陈述,但它不是陈述者在审判中或听证中作证时所作的陈述。[14]也就是说,它是在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但又在法庭上用以证明结论事项的证据,具体包括口头和书面陈述(oralandwrittenassertion)以及表意行为(nonverbalconduct),除非是例外(exceptions),传闻证据往往不能被采纳。为了解决传闻规则与电子证据可采性之间的矛盾,英美法系国家都承认了一定的例外。英国起初在《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69条中规定了计算机制作的文书的陈述的例外采纳条件,即(1)没有合理理由相信因为计算机使用不当而使陈述不准确;(2)在所有重要时刻均能正确操作计算机,或者即使未能如此,但不论是操作不当,还是计算机停止运行,在任何方面均未因此影响文书的制作或文书的准确性;并且(3)满足依照第2款在法庭规则的任何相关条件,凡是符合这些条件的计算机文书陈述,均可采纳。但是在《1999年青少年审判和刑事证据法》第60条中,取消了上述对电脑记录证据的使用限制。[15]美国的判例法也承认了符合“商业记录”(BusinessRecords)要求的计算机文件可被采纳为传闻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