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在条文中写进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表明人权保障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指导原则。国际人权公约是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重要的参考依据之一,国际人权公约中的一些权利内容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得到进一步体现。
(一)不受任意逮捕或拘禁权利、被告知逮捕理由的权利
《公民权利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被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第9条第2款规定,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拘留的条件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以防止任意逮捕、拘留情况的发生。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完善了逮捕条件和逮捕程序。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对逮捕条件理解不一致的问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79条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逮捕原则性规定,细化规定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并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就逮捕审查程序,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86条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当面陈述的以及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还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二)辩护和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公民权利公约》第14条第3款第丁项规定,受刑事控告者有权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的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能力偿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