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7条的规定中,在该条适用范围前有定语“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对“结婚”加以限制,因此在实践中被认为是该条适用主体的不完善。应当扩大涉外结婚法律适用规定适用的范围,即明确涉外结婚的范围。因为就涉外结婚而言,其涉外性不仅体现在第147条所规定的中国人和外国人结婚这一种类型上,应当将外国人相互间在中国境内缔结之婚姻包括在涉外结婚法律适用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其次,第147条中没有体现区分结婚的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在严格审查结婚实质性要件的同时,加大结婚的形式性要件的成立的可能性,是各国在结婚法律适用方面的趋势。正是由于结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内涵上的本质差异,实践中各国对二者法律适用的规定也就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态度。因此,《民法通则》第147条对结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不加以区分,以同一法律适用原则来规定的做法也是修改前争议较大的一点。
针对《民法通则》第147条结婚法律适用选用的“婚姻缔结地”这一连结点,也存在一些争议。因为关于结婚实质要件适用的连结点始终存在婚姻缔结地主义和当事人属人法主义之间的争论,至今尚没有哪种规定更具优势,哪种规定存在明显缺陷的结论。而正如学者们所言,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简便易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运行效果良好”[10]。最终颁布实施的《法律适用法》将结婚实质性要件的连结点做了非常大的修改,将此前单一的连结点即婚姻缔结地改为复数连结点即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共同国籍国和婚姻缔结地。这样的连结点选择有哪些优点,对之前的连结点做出了怎样的完善,又存在哪些不足之处,下文将具体论述。
(四)《法律适用法》第21条中连结点选择的研究
《法律适用法》第21条选择了三个连结点,相比于之前《民法通则》第147条的一个连结点,从理论上,连结点的增加是符合当前国际私法立法趋势的,体现了连结点向复杂化方向发展的趋势,符合国际民商事交往复杂化对国际私法的需求。此外,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与当事人有较密切联系的经常居所地连结点的加入,体现了保障涉外婚姻有效成立的立法宗旨。连结点的复杂化、具体化,也体现了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技术的完善。
第一,从具体的连结点选择的角度分析,《法律适用法》第21条选择了共同经常居所地、共同国籍国和婚姻缔结地这三个连结点,这三个连结点各有其优点。
经常居所地是《法律适用法》首次采用的概念,在之前的立法中均没有使用经常居所地这一概念。经常居所地这一概念是经济全球化、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国际间人口流动增加,而住所地和国籍国已经不再是当事人生活中心这一趋势的产物。首先,“经常居所地具有可操作性,能较好地弥合民法法系国家与普通法系国家在属人法传统连结因素上的冲突。”[11]人口流动的加速使得国籍国与当事人之间缺乏密切联系的现象日益增多,此外,经常居所地还有利于解决国际冲突问题,即在多重国籍与无国籍现象产生时,适用经常居所地法。住所地的不足之处在于,各国法律对住所的认识迥异,而且住所地要求查明有永久居住的意思,这两点导致住所地确定的困难。而经常居所地并不强调永久居住的意思,因此实践中更容易操作。其次,经常居住地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立法中的具体体现。随着国际交往的扩大,人们思想观念的更新,不在自己的国家或住所地而是在自己的经常居所地结婚已变得十分普遍。这时候,国籍或住所地与当事人的联系可能是弱于与经常居所地的联系的,因此,适用经常居所地这一连结点可能更有利于体现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后,经常居所地概念体现了国际私法立法趋势,体现了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的发展。共同国籍国这一连结点与共同经常居所地同属当事人属人法,其在较好的考虑了连结点与当事人之间具有实际联系的同时,更加强调了连结点的稳定性。婚姻缔结地这一连结点在实践中简单易操作,而且由于婚姻缔结地是一个静态的连结点,因此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第二,这三个连结点同时出现在第21条这一规范结婚成立实质要件的冲突规范中,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立法技术的完善,体现了保障婚姻有效成立的立法宗旨。连结点的增加是符合当前国际私法立法趋势的,体现了连结点向复杂化方向发展的趋势,符合国际民商事交往复杂化对国际私法的需求。此外,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与当事人有较密切联系的经常居所地连结点的加入,体现了保障涉外婚姻有效成立的立法宗旨。连结点的复杂化、具体化,也体现了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技术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