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没有颁布有关碳交易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制定一套完整的碳交易制度,其原因主要在于1997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中,划分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承担强制性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上的区别。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行列,目前在议定书第一减排承诺期内不承担任何强制性的碳减排义务。同时,中国在UNFCCC的历次缔约方大会上,均坚持《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共同但有区别”原则,要求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在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仍不应承担强制性的碳减排义务。中国也暂不承诺承担任何明确的强制性碳减排义务。在这个背景下,政府部门相关机构没有制定有关碳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具体制度。导致中国目前碳交易的开展受到了很大的局限,在法律层面上缺乏明确可靠的法律保障,限制了碳交易制度的发展。但这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自欺欺人、自甘落后的做法,并由此出现了上述诸多问题,更大程度上使中国在国际碳市场中丧失竞争力和话语权。2012年6月13日,国家发改委在企业和专家的千呼万唤声中出台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7]但该办法仅就基本原则、自愿减排项目的管理等做出了一些规定,交易什么,怎样交易,交易的管理,交易企业的激励措施等均无规定,这样的办法仅仅是一个纲领性文件,缺乏操作性。之所以这样规定,也许是出于中国暂不能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的考虑。众所周知,中国坚持声称发展中国家暂时不能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的做法本身无可厚非。但是中国却不能因此就不重视国内碳交易制度和交易市场的建设,否则中国在未来的国际碳市场的竞争中只会更加落后和被动。因此,正是由于当前中国仅仅关注自身不承担强制性的碳减排义务,也坚持暂不承诺承担强制性碳减排义务的做法,才导致中国缺失任何有关碳交易制度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具体制定有关碳交易的完整的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制度。
碳市场的设计初衷在于通过市场价格信号的作用,改变人们的投资与消费行为,使得可再生能源与低碳能源,以及提高能源效率成为人们的最优选择。2012年上半年,由于全球经济的放缓使得最初欧盟碳市场发放的额度显得偏大,以及未来预期的CDM合格性政策方面的种种限制,CDMoffset市场供大于求,CDM价格跌到了3~5欧元的历史最低区间。这一大幅的下跌对中国的风电企业将产生巨大的潜在影响,已有部分中介与买家受制于欧盟碳市场的低价,已经开始违约、裁员甚至是破产。碳价格的萎靡不振严重打击了中国企业开发CDM项目的信心,不可避免地延缓了中国碳市场的发展。
目前,上海、广州、北京等地已经启动了减排试点,这是中国碳市场的真正起步,未来将形成强制性碳交易为主、自愿减排为辅的有效机制。不过,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无强制性减排义务,这就决定了中国碳市场的目的在于低成本地实现国内减排,主要服务于国内事务,与全球碳市场关联不大。
TheSituation,ProblemsandCausesofTradinginChina'sCarbon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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