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吕忠梅:《解决水污染纠纷的法律思路——以长江流域水污染纠纷为样本》,载《绿叶》,2007(6)。
[10] 2008年,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建议,陆源跨流域水污染案件可以归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李亚彪、岳德亮:《齐奇:建议跨流域水污染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载http:///2008lh/content_916506.htm,访问日期:2010-08-30。2008年,民革中央向全国政协提交了《关于发挥海事法院优势加强水资源司法保护的建议》,江迪:《民革中央持续关注:水污染案件诉讼何时不再难》,载http:///GB/45580/45605/,访问日期:2009-03-12。
[11] 吕忠梅:《解决水污染纠纷的法律思路——以长江流域水污染纠纷为样本》,载《绿叶》,2007(6)。
[12]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孙佑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80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13] 汪志球:《贵阳设立环保法庭》,载《人民日报》,2007-11-22。
[14] 《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基本情况介绍》,载http:///lhyk/74872343805034496/20090508/,访问日期:2010-08-15。
[15] 郄建荣:《昆明阳宗海污染案可能催生全国第5家环保法庭——环保法庭为何总是受命于危难之时》,载《法制日报》,2008-10-06。
[16] 《云南昆明中院环保法庭成立在昆打环保官司有了专审法庭》,载http:///info/gxdt/200812/t20081212_132355.htm,访问日期:2009-03-20。
[17] 郄建荣:《全国已建立95个环保法庭》,载《法制日报》,2012-11-20。
[18] 汪志球:《贵阳设立环保法庭》,载《人民日报》,2007-11-22。
[19] 温辉、夏军:《海事法院对陆源污染案件的管辖权》,载《法学杂志》,2003(3)。
[20] 张俊:《司法在解决水污染中该如何作为?》,载《中国环境报》,2008-07-04。
[21] 例如上文提及的浙江嘉兴渔民诉江苏盛泽污染企业案由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