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峻的跨省水污染形势和薄弱的司法救济的现状,要求我们应当尽快作出新的制度安排,以满足保护跨省水污染受害人的需求。前文的分析表明,由海事法院对跨省水污染纠纷行使管辖权,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如果得以实施,将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对跨省水污染受害人更公正的司法救济。
然而,这种改革,远非一劳永逸。海事法院尽管在对抗地方保护主义中比普通法院更具优势,但其经费仍然由所在地的市(副省)级或者省级财政保障,其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分别由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并不能完全与“地方保护主义”脱钩。因此,通过进一步的制度创新切实保障司法独立,才是我们努力的最终方向。
OntheMaritimeCourts' JurisdictionoverTrans-provincialWaterPollutionDisputes
YanHoufu
Abstract:Currently,,thecommoncourts,includingtheenvironmentaltribunal,whichwereestablishedaccordingtoadministrativedivisions,,,,ifthemaritimecourtsareempoweredtohavejurisdictionovertrans-provincialwaterpollutiondisputes,theycanprovidemoreimpartialjudicialremedyforthevictims.
Keywords:Trans-provincialWaterPollutionDisputes,MaritimeCourts,CommonCourts,JurisdictionJudicialRemedy
[1]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2] 周海炜等:《我国跨界水污染治理的体制矛盾及其协商解决》,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2);步雪琳:《破解跨界水污染值得期待》,载《中国环境报》,2008-07-18。最近一次受到广泛关注的跨界水污染事件是2012年12月31日,位于山西长治市潞城市境内的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因输送软管破裂导致的苯胺泄漏事故,泄漏的苯胺污染了浊漳河,导致下游的河北邯郸市大面积停水,众多养殖户遭受重大损失。
[3] 在前文提到的“沉船拦污事件”之后,嘉兴47户因污染遭受巨大损失的渔民将江苏盛泽的21家印染企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10万元。2002年12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47户渔民胜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2003年8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1家被告连带赔偿47名原告损失总计789万元。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是在受害人所在地的法院审理的。
[4] 呼涛:《黑龙江省将投资五亿元防控松花江流域水源地污染》,载http:///jrzg/2007-01/07/content_489141.htm,访问日期:2007-06-09。
[5] 王灿发:《跨行政区水环境管理立法研究》,载《现代法学》,2005(5)。
[6] 马强等:《我国跨行政区环境管理协调机制建设的策略研究》,载《中国人口·资源·环境》,2008(5)。
[7] 谷德近:《区域环境利益平衡——〈环境保护法〉修订面临的迫切问题》,载《法商研究》,2005(4)。
[8] 王卓妮等:《美国跨界水污染管理的经验与教训》,载《环境保护》,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