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已初步形成,我们所要做的不是推翻我国现有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另起炉灶,也不是一味地借鉴外国的经验,而是在我国现有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首先,推广和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埃里克森在《无须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一书中写道:“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会促成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埃里克森的研究成果使我们重新认识到非诉讼方式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举足轻重作用。为此,我们应制定和完善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规则体系,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规范化,保证其适用符合底线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其次,提高诉讼机制效能,维护司法的权威性。我们在大力推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时,决不能弱化或忽视诉讼机制解纷的功能和地位。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实质上是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多的路径,但它不能替代诉讼机制的地位。在法治社会,诉讼仍然是最为重要的一种解纷方式,其所具有的权威性,依然是保障正义的最后屏障。我们所要做的就是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诉讼机制,充分发挥其解纷的功能。
最后,实现诉讼内外解纷机制的有机协调与良性对接。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都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功能互补。要构建一个高效、协调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制度的衔接和程序的安排上必须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一方面要重视司法对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监督和审查;另一方面还应当强调司法对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尊重和支持,司法应当保持必要的谦和与克制。
TheConstructionofDiversifiedMechanismofDisputeSettlementinChina:ProvedTheory,ExpressionofPracticeandChoiceofPath
XiongYueminZhangWei
Abstract:Chinahavesomethingincommonwithwesterncountriesonthebackgroundinthedevelopmentofdiversifieddisputeresolution,,thetheoreticalcircleneedwiderrange,deeperresearchonthistopic,tostrivetomakescientifictheoreticalargumentsguidesocialpracticeeffectively,topracticelessdetours,.
Keywords:]DisputeResolution,FnctionofCourt,Mediation,ChoiceofPath
[1]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本文受北京师范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的资助。
[2]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10级博士研究生,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