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律师五十开外,老成持重,他在听了本田关于何淑珍遗产及与钱国法关系的叙述,以及她要求撤销钱国法“养子”公证书的诉讼目的后,职业的敏感告诉他,这里面有些名堂,戚律师决定开始调查此事。
那么,谁作为此案申请人呢?也就是说谁作为诉讼委托人?
本田很想作为申请人或委托人,戚永荣在详细询问过她的身份经历后,认为她不具有当事人的法律资格,申请人只能由何淑珍的亲属承担。
本田当时多少有些失望,从她本意来说,既想告倒钱国法,又不愿何桂英加入进来。因为迄今为止,何桂英对遗产之事一无所知。她去东长找何桂英,无非看中了那几枚指印,可以作为对付钱国法的武器。只要能推翻钱国法的“养子”公证,日本那边她本田就是唯一的继承人了。
她知道,何桂英虽然双目失明,没有文化,但她具有的特殊身份不能说不是一种威胁。
但身为律师的戚永荣,只能从法律角度陈述利害,并坚持如果以本田枝子身份去诉讼,这个官司根本无法打。
本田枝子只好同意,让何淑珍亲属何桂英或其他人作为诉讼申请人以及律师事务委托人。
戚永荣着手对津门市公证处的材料进行分析。
他发现津门市公证处把“过继儿子”证明视同为收养关系证明,而国家司法部曾明确规定过“带有封建宗教色彩的过继不能作为收养关系”。
关于收养关系,有关的收养政策和法律规定:凡是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必须能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解除,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协议或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时成立。
戚永荣依据现有的材料和调查很快就作出如下判断:
1钱国法与何淑珍的“过继”关系,不能简单确认为收养关系;
2钱国法从未与何淑珍共同生活过;
3与生父母未解除权利义务关系(生父钱永有退休后,申请由儿子钱国法顶替进厂工作);
4钱国法与何淑珍之间未达成任何收养协议或手续(涉外收养有规定)。
根据以上几点理由,何淑珍与钱国法之间根本不能成立收养关系。
戚永荣对此案有了不小的信心。
4月26日以何桂英、何忠小为申请人,委托代理律师戚永荣起草了一份申请复议书,申请书说明了事实与理由,证明钱国法与何淑珍养子公证与事实不符,违背公证证明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两天后,戚永荣与本田来到津门市公证处,向公证处主任王刚提交了申请书。
王刚打量着戚永荣和本田:你们认为公证书有出入·
是的,戚永荣回答。
你们调查过?
对的,我们对事实经过进行过全方位的调查,认为这是一例错证。我们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
王刚神色不自然起来:这个,也许我们工作中有疏忽大意现象。
5月6日,公证处给戚永荣出具了一份“受理通知书”,说明复查工作需要60天。
60天?
戚永荣摇摇头。时间太长了。
戚永荣决定对津门市钱国法方面的情况,侧面进行进一步深入调查了解。
钱国法与生父钱永有均为津门市玻璃器皿厂工人,了解钱国法的家庭情况应该从这里作为突破口。
戚永荣在出示了律师执照后,先查阅了钱国法的职工个人档案。
在《职工登记表》中“家庭成员情况”栏内,写着“父子(关系)钱永有、母子(关系)王玉兰”及妻刘惠芳和子女当时的一些情况;在“国外社会关系情况”栏内清楚地写着“大娘何淑珍,女,59岁,关系密切,现居住日本国葛城县北葛城郡新庄町大字姜115-8北京楼经商”字样。填表时间为1983年。
查看钱永有的职工档案,在1956年填写的《津门市玻璃厂职工登记表》中“家庭人口及经济情况是否同居供养”栏内,有“钱国法7岁,父子(关系),同居抚养”字样。
1970年《职工登记表》的家庭成员中,写有“钱国法,男,22岁,群众,父子关系(农民)”字样。
1977年《职工登记表》的“家庭成员情况”栏内,仍填有“钱国法,男,1950年出生”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