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幼稚园要使儿童养成良好的习惯。陈鹤琴认为,人类的习惯大部分是幼年养成的,并且是人一生人格的基础。而幼年养成的习惯有好有坏,习惯养得好,可以受益终身,养得不好,则受累终身。而习惯的养成又重在开始,坏的习惯养成后,矫正起来尤其困难。因此,为了儿童人格的健全发展,他强调要从小培养儿童的良好习惯。
第八条,幼稚园应当特别注意音乐。儿童是喜欢音乐的,3、4岁儿童唱歌的兴趣浓厚,唱歌能力的发展也特别快。陈鹤琴认为,音乐不仅可以陶冶性情,激人奋进,而且能唤醒人的爱国之心。因此,幼稚园要特别注意对幼儿进行音乐教学。
第九条,幼稚园应当有充分而适当的设备。陈鹤琴认为,经验是发展儿童个性的工具,而儿童活动的开展和经验的丰富非得有一定的设备不可。这些设备不仅要充分而且要适当,还要安全可靠。
第十条,幼稚园应当采用游戏式的教学法去教导儿童。儿童天生喜欢游戏,游戏就是儿童生活本身。对于幼儿而言,什么活动以游戏的方式进行,就能激起他们强烈的兴趣,就能学得快,学得好,所以,幼稚园教师应利用儿童的“游戏心”,采取游戏式教学法,让儿童在游戏中不知不觉地学到东西,寓教于乐。
第十一条,幼稚生的户外活动要多。陈鹤琴认为,儿童生来是好动、好奇、好户外活动的。幼稚园这个名词的意思本来就是一个花园,小孩子在里面自由活动,随意游玩,呼吸新鲜空气,享受天然的美景,而不是整日里把他们关在室内进行机械活动,俨然把他们送入监狱。因此幼稚园要让儿童有更多的户外活动,使户外新鲜的空气、明亮的阳光、开阔的空间,成为儿童健康身体、愉快精神和活泼性格的要素,让其中的飞鸟走兽、鲜花野草和种种天然实物成为儿童丰富知识经验的好材料。
第十二条,幼稚园多采用小团体教学法。由于当时幼稚园还未实行按年龄分班制。幼稚园儿童的年龄不齐,兴趣各异,身心发展不同,若强求一律做同样的工作,是不合儿童心理的。为此陈鹤琴主张,“大的为一班,小的为一班”进行小团体教学。
第十三条,幼稚园的教师应当是儿童的朋友。陈鹤琴认为,“幼稚园的教师不是私塾先生”,他们必须热爱儿童、了解儿童,要像儿童的朋友一样,加入到儿童的队伍里去。师生同玩同乐、关系融洽,儿童亲近教师,乐于受教,教师热爱儿童,易于了解每个儿童的秉性、能力和兴趣,为教育准备情感和认识基础,并使师生在同玩同乐中共同完成教育任务。1951年他发表《怎样做人民的幼稚园教师》一文,对幼稚园教师应具备的思想品质、业务修养、教学技术等作了较全面的论述。
第十四条,幼稚园的教师应当有充分的训练。陈鹤琴认为,“小孩子是很难教的”,因为各个儿童虽年龄相差很少,但其智力差距很大;可是儿童“学的时候就应当学得好”,作为幼稚园教师不仅要掌握唱歌、弹琴、绘画、语言等多方面的基本技能,而且要有丰富的自然和社会常识以及儿童心理和教育方面的知识,要有研究和创造精神,有改造环境的能力。要想满足以上这许多标准,教师非要有充分的训练不可。
第十五条,幼稚园应当有种种标准可以随时考察儿童的成绩。基于中国早期幼稚园的混乱局面,陈鹤琴极力要求幼稚园根据儿童可以达到的程度制定出品行、习惯、技能、知识等各方面的标准,认为“标准是实行优良教育的根据”①。依据一定的标准考查成绩,可施以相应的教育,取长补短,促进儿童发展。他于1925年试行拟定《幼稚生应有的习惯与技能表》其中包括卫生习惯、做人习惯、生活技能、游戏运动的技能,表达思想的技能、日用常识技能等185条(详见附录)。这个标准的拟定开创了我国幼儿教育评估的工作,其条目规定明确、具体,便于施教与考查,使教育目标真正得到贯彻和落实。
纵观以上十五条主张,它以概括、明了的纲领性的文字总结了陈鹤琴自己多年的实验探索和理论研究的基本主张。这些主张蕴涵着十分丰富的幼儿教育思想,全方位地勾勒出中国化幼稚园的办学方针(第一条)、目标要求(第六、七条)、教材组织(第三、四、五条)、教学方法(第十、十一、十二条)、师资培养(第十三、十四条)、评价标准(第十五条)、家园关系(第二条)、环境设备(第八、九条)等。从这些主张中我们不难体会出陈鹤琴中国化幼教理论的独特魅力和巨大价值,它无疑是中国化幼稚园教育的宣言书,标志着历经20余年“外国化”幼稚园的终结和中国化幼稚园的真正崛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