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45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条件如下。
一、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条件
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所以,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为成立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而且,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在刑事诉讼中提起,如果刑事诉讼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已经结束,被害人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
二、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原告人应当包括:(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已死亡或者无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这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规定);(3)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42条规定,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我国检察机关一般不参与公民个人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意在尊重公民的民事处分权。而国家和集体财产是公有财产,一旦被侵害,不能视为单位自己的“私事”。检察机关在被害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为保护公共财产和社会利益,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
三、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这里的“被告人”,一般是刑事诉讼的被告人,但在特殊情况下,应当赔偿物质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可能不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43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选择性诉讼,即原告人可以选择所有被告人或者其中部分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需要明确被告人。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44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由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实质是一种民事诉讼,除刑事诉讼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应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中原告享有民事处分权,可以选择性诉讼,即原告人可以选择所有被告人或者其中部分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就其损失全部或者部分提出赔偿请求。因此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此外,基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诉讼性质,根据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担原则,原告应对其提出的赔偿请求提供事实根据、证据支持。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公诉机关只就被害人受伤程度进行举证,法院根据伤情鉴定,最终定罪量刑。而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中要对因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其受伤的治疗等相关费用提供证据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