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2.不能够调解结案的,应当根据物质损失的情况,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这一规定实际上在赔偿范围上,重申了《刑事诉讼法》第99条“物质损失”的规定,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范围,限于因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
典型案例
2010年10月,被告人刘某、杨某与袁某因修路用土问题发生争执,引发打架,被告人刘某、杨某用铁锹将袁某打伤。经某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袁某伤情为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杨某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杨某的刑事责任。袁某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刑事伤害事实证据确实、充分。有关民事赔偿,被害人提出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3万元,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的诉讼请求。法官当庭进行调解,调解结果:被告人愿意赔偿给被害人医药费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共计3万元。被害人愿意接受赔偿方案。但法官看到此赔偿方案后指出,法律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赔偿物质损失,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双方的赔偿方案中不应当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金,建议其修改,否则无法制作调解书。请问法官的说法是否正确?
法官的说法是错误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结案,调解协议是自愿达成的,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可以突破“物质损失情况”的限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思考题
1.附带民事诉讼设置的意义有哪些?
2.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3.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可以采取财产保全,保全措施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