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中止的概念
刑事诉讼的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某种特殊情况影响到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由有关的司法机关决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障碍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的一项法律制度。
刑事诉讼中止的基本特点是:诉讼中止后,既不撤销案件,也不终止诉讼,而只将诉讼程序暂时地、不定期地停止,待引起中止诉讼的情况消失后,诉讼才恢复进行;诉讼中止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仍然有效,有关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也有义务继续完成法定的诉讼行为;诉讼中止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也不影响当事人行使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一般而言,一个刑事公诉案件经立案程序后,依次经过侦查、审查起诉、起诉、审判直至执行等环节;自诉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后,便应当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连续进行下去,直到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生效并交付执行为止,刑事案件才能正常宣告结束。但在司法实践中,诉讼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可能出现意外,从而使刑事诉讼无法继续进行下去,但又不能终结诉讼。例如,在审查阶段,已经取得一部分证据,但犯罪嫌疑人却因潜逃而下落不明;在起诉阶段,因犯罪嫌疑人脱逃而无法对其提起公诉;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有严重疾病而无法接受审判;等等。在上述情况下,就需要暂时停止刑事诉讼,待引起中断的特殊情况消失或客观障碍消除后,再继续进行诉讼,该制度就是刑事诉讼的中止。
但是,由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中止侦查和中止审查起诉作立法上的规定,而2012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又因为中止侦查和审查起诉容易引起超期羁押而将规定中止侦查的第241条和规定中止审查起诉的第273条均予以删除,并且对原中止侦查和中止审查起诉适用的几种情形作了新的规定,不再适用刑事诉讼中止程序。
1.侦查阶段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0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共同犯罪案件,如果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但在案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本规则第286条的规定分别移送审查起诉或者移送审查不起诉。由于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无法查清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强制措施。公安部《规定》对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遇到这类情形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原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有关中止侦查的规定不再适用。
2.审查起诉阶段
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54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依法进行。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67条规定,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以犯罪嫌疑人可能患有精神病而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因此,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若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则不再适用原来的中止审查起诉的规定。
二、刑事诉讼中止审理适用的情形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