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下一时起算,期间开始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间以内。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了拘传期限为12个小时,某犯罪嫌疑人在某日早上9时被拘传,其拘传的期限应该从10时开始计算,到当日晚上10时(22时)整届满。如果是在9时10分被拘传的,拘传期限同样从10时开始计算,至当日晚10时整届满。
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日期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完了为止。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某被告人接到一审判决书的时间为3月5日,上诉期间是10日,那么就该从3月6日开始计算,到3月15日届满。
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最后一日为1个月的审理期限,例如,3月31日至4月30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而不区分大小月。
(二)特别规定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节假日包括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中秋节)。如果节假日不是期间的最后一日,而是在期间的开始或中间则均应计算在期间以内。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对于法定期间的计算,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有关诉讼文件材料在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过程中的时间,也不应当计算在法定期间内。
通过邮寄的上诉状或其他文件,应当以在当地邮局加盖邮戳时间为标准确定法定期间。只要是在法定期间届满前已经交邮的,即使司法机关收到时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也不算超过法定期间。
(三)重新计算期间的法定情形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需要注意的是,这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
(2)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但是,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4)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对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办案期限。
(7)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自案件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期间的耽误和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