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80条第2款规定,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24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拘留期限最长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达37天。
《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侦查羁押期间
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的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的5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三)解除扣押、冻结期间
对扣押、冻结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四)审查起诉期间
一般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五)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期限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六)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期间
《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七)一审程序期间
1.庭前告知期间
开庭10日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开庭3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开庭3日以前将传票、通知书送达诉讼参与人;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2.补充侦查期间
检察人员在庭审中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3.审理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