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接受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所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参加诉讼,以维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时还规定检察院自收到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如果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的,应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由被代理人填写授权委托书,注明代理的权限。虽然我国法律也未对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但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因而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行使与其在一般民事诉讼中同样的权利,应当有权收集、调查证据,全面了解案情,在法庭上可以参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调查和辩论,并提出代理意见。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授予了和解权、撤诉权、反诉权等诉讼权利,还可以行使上述诉讼权利。
为保障刑事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第47条新增了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保障条款,即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如上所述,有关解释为落实这一权利保障条款作出了积极努力。
典型案例
虞某,女,48岁,H省人。欧某,男,47岁,S省人。二人合伙做水产品生意。2012年6月24日,虞某、欧某乘火车从Q市去J市谈生意。途中,因琐事与乘客刘某发生口角,继而虞某、欧某对刘某大打出手,虞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刘某乱刺,欧某用打掉底部的啤酒瓶朝刘某乱扎,将刘某扎伤。同车的刘某的朋友马某上前拉架,也被虞某和欧某围殴并被扎伤左眼。后经法医鉴定,刘某、马某均为重伤。该案经侦查,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虞某、欧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刘某、马某分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经济损失。由于刘某伤势较重,便委托马某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马某考虑自己与刘某是朋友,又都是被害人,熟悉案情,也懂些法律知识,就接受了刘某的委托,并与刘某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法院接到刘某的授权委托书后,不同意马某担任刘某的诉讼代理人,通知刘某另行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案中,法院通知刘某另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正确的。因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是刑事诉讼中相对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的关键区别是,当事人与争讼的利益有直接关系,而诉讼代理人与争讼的利益无直接关系。诉讼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因此,当事人本人在同一诉讼中不能同时担任其他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否则会产生利益冲突: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所在,就是应尽最大努力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从而可能损害自己作为本案当事人的利益;而诉讼代理人若尽最大努力依法维护自己作为当事人的利益,则又可能损害同为本案当事人的委托人的利益。本案中,刘某、马某同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方面他们相对于欧某和虞某有共同利益需要依法维护;另一方面,若欧某、虞某赔偿能力有限,刘某和马某之间如何分配赔偿金就会出现冲突。故,马某不应作刘某的诉讼代理人,刘某应另行委托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1] 宋英辉:《刑事诉讼法学》,15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4版,145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