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代理制度概述
(一)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概念
刑事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活动。[1]刑事诉讼代理制度,是法律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权、代理人的范围、代理的种类与方式、代理人的职责、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是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主要法律渊源。
(二)最新解释有关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细化
《刑事诉讼法》辩护与代理一章仅第44条、第45条和第47条直接涉及刑事诉讼代理制度,只规定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告知义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委托辩护人的规定执行以及诉讼代理人执业保障权几项内容。条文数量少、可操作性差。为解决这一问题,有关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刑事诉讼代理制度。
1.诉讼代理人的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6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5条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参照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第58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应当在三日内将委托手续或者法律援助手续提交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无法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被害人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二人以上的,可以只告知其中一人,告知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六项列举的顺序择先进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3.诉讼代理人的阅卷权、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权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7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第59条规定: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只收取工本费;法律援助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应当免收或者减收费用。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56条规定:“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4.律师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的限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40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案件二名以上被害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5.阻碍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及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