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转达义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有关解释具体规定了转达义务的履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40条规定:“审判期间,在押的被告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要求。被告人应当提供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有关人员无法通知的,应当告知被告人。”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在押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审查逮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辩护人要求的,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应当及时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其要求,并记录在案。”第4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收到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三日以内将其申请材料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公安部《规定》第43条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给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仅提出委托辩护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无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辩护律师。”第45条规定:“公安机关收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其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申请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地址不详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或者自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3)代为委托辩护人权利。《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公安部《规定》第4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委托的请求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4)受托辩护人或受指派辩护律师的告知义务。《刑事诉讼法》新增了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46条规定:“审判期间,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委托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将委托手续提交人民法院。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为被告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承办律师应当在接受指派之日起三日内,将法律援助手续提交人民法院。”公安部《规定》第46条规定:“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并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