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依法提供或者表达辩护意见权。①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这是《刑事诉讼法》第36条修改后的内容。它为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增加了两项权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和“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公安部《规定》第40条重复了这一规定。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是《刑事诉讼法》第86条新增的权利。就此,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54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联系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对听取意见作出安排。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③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这是《刑事诉讼法》第159条新增加的权利。为落实这一内容,公安部《规定》第55条重申了这一权利。④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这是《刑事诉讼法》第170条新增加的权利。⑤辩护人有权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收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权在开庭3日以前获得法院的出庭通知书。⑥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对其他证据发表意见;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和控方展开辩论。⑦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是《刑事诉讼法》第240条新增加的权利。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未成年被告人,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是《刑事诉讼法》第269条新增加的权利。
(7)其他权利。辩护人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刑事诉讼法》第14条)。辩护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对驳回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2款)。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刑事诉讼法》第46条)。辩护人有权得到与其行使辩护权有关的法律文书,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副本等(《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196条)。辩护人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可以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刑事诉讼法》第216条)。
2.辩护人的诉讼义务
(1)认真履行职务义务。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或被指派担任辩护人以后,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并应当负责到底,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法》第32条第2款)。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进行法律援助的律师,应当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法》第42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