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护制度概述
(一)辩护、辩护权、辩护制度
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辩护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诉讼权利,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
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
辩护、辩护权和辩护制度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辩护权是辩护制度产生的基础;辩护制度是辩护权的保障;辩护是辩护权的外在表现形式。
(二)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1.认识论基础
辩护制度的设立,反映了人类对刑事诉讼认识规律的正确把握。
2.诉讼主体与诉讼人权理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诉讼主体而非诉讼客体;诉讼人权是人权的特殊表现形式。“诉讼人权是关系到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的权利,而人只有在有生命和自由的情况下才能享受其权利。”[1]辩护制度的发展,也反映了人类对人权保障的追求。现代意义上的辩护制度,就是从人权理论中推导出来的。
3.刑事诉讼结构理论
刑事诉讼结构理论是辩护制度的直接理论基础,以刑事诉讼结构理论为基础,承认辩护一方是控、辩、审三角型诉讼结构中的一极,辩护制度才得以存在。
(三)辩护制度的意义
有利于诉讼主体发现事实真相;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和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二、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辩护的种类
按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具体方式,理论上可以将辩护分为三种:第一种是自行辩护;第二种是委托辩护;第三种是法律援助指派辩护。
1.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的行为。
2.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具体分为两种情况:(1)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2)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33条及有关解释还规定并细化了四项重要的程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