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在取保候审过程中,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收到通知书后,决定机关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69条的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69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执行机关可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规定,人保这种方式的适用条件是:(1)被告人无力交纳保证金的;(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3)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情形的。
(三)取保候审的适用程序
取保候审的适用有两种情形,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符合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决定取保候审;二是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的申请,认为符合条件的,决定取保候审。由于第二种情形包含了第一种情形,此处主要对其二种情形予以介绍。
1.取保候审的申请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人员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到取保候审的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在7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取保候审的决定。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并能够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同意取保候审的申请;对于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不予同意,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同意的理由。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保证人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要求保证人出具《保证书》,保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对采取保证金担保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保证金数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经本机关负责人签发后生效。
3.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首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采取保证人保证的,应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主持下,由保证人和被取保人履行有关手续,并告知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然后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交保证人领回。
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或变更强制措施。保证人违反保证义务的,可以对保证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被保证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保证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