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取保候审是一种较轻的强制措施,其适用对象是社会危险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体而言,对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5)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但是证据不足的;
(6)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以上几种情形是取保候审的先决条件,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诸如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不得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的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因此,取保候审有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
1.保证金保证(财产保)
保证金保证是财产保证的一种形式,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来保证随时听候传唤并及时到案接受讯问或审判,否则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看,许多国家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有保证金制度或类似制度。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经济因素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将保证金纳入刑事诉讼领域,可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义务同一定的经济责任联系起来,通过利益约束促使其自觉履行义务。可以说,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保证金这种担保方式的规定适应了刑事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适用保证金这种担保方式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保证金保证这种方式具有优先适用性,即决定机关应当首先考虑适用保证金这种方式,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力交纳保证金的,才适用人保。但对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只能适用保证人保证或保证金保证中的一种,两者不能同时使用。(2)用于担保的保证金仅限于现金,其他形式的财物不属于保证金的范畴。(3)公安司法机关应合理确定保证金的数额。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合理确定保证金的数额。(4)保证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收取和保管。(5)保证金可以由被保证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也可以由保证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其他人提供,但必须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2.保证人保证(人保)
保证人担保是基于保证人的人格、信誉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束力而设立的担保方式。保证人一般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担任,也可由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加影响的有特殊关系的成年公民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