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对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案件,应在7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案件,应在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的案件时,应当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在审查批捕工作中,首先要审查《提请批准逮捕书》和案件材料是否齐备,然后主要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的三个条件。办案人员审查的方法主要包括:(1)审阅案卷材料;(2)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般情况下是否讯问由办案人员决定,但具备法定的三种情形时必须讯问嫌疑人,一是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是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是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3)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是否有必要讯问由办案人员决定;(4)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一般情况下是否听取意见由办案人员决定,但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办案人员应当听取。办案人员在此基础上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重大案件应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检察机关应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书》,交公安机关执行;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或虽然符合逮捕条件,但犯罪嫌疑人具备《刑事诉讼法》第72条五种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通知公安机关,并向其说明理由。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制作《补充侦查决定书》,说明补充侦查的理由和内容,送达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纠正。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在5日以内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检察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和案件材料后的7日以内作出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公安机关可以在5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案件材料后的15日以内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2.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对于自行侦查的案件,如果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有权自行决定逮捕。
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先由负责侦查的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侦查部门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将案件送交本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特殊情况下,移送审查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审查逮捕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审查时,办案人员也通过前述的阅卷、讯问、询问、听取意见等方式查明《提请批准逮捕书》和案件材料是否齐备,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同时制作阅卷笔录,然后提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案件,应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7日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案件,应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15日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逮捕的,由检察长签发《逮捕决定书》,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交侦查部门,由侦查部门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
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不予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将不予逮捕的决定连同案卷材料移交侦查部门。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侦查部门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