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时,应当结合案件的性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身的情况以及案件的情节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一般来说,案件性质严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且无悔改表现的,应当认为有逮捕必要;反之,应当认为没有逮捕必要。另外,基于人道主义及办理案件等需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需要强调的是,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特别规定了对两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逮捕条件:一类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另一类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这两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需在具备前述证据条件、罪责条件的基础上,同时查明一些特定的事实(可能判处10年以上的刑罚或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者),就应当予以逮捕。这也意味着人身危险性条件对这两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不是必备条件。
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逮捕的程序
(一)批准、决定逮捕的程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可见,与其他强制措施的适用不同,只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适用逮捕措施,此外,人民检察院还享有批准逮捕权;公安机关没有逮捕决定权,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程序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提请批准逮捕书》应当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民族、现住址、简历、所犯罪行及主要证据、认定的罪名、提请批准逮捕的法律依据,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名。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