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逮捕的概念
逮捕,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逮捕是公安司法机关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手段,它不仅完全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逮捕而立即释放和符合法定条件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以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以后的整个办案期限内都要被羁押。所以,逮捕措施的适用,不仅便于随时提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且能有效地防止其串供、毁灭罪证、伪造证据、逃跑、继续犯罪,保证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当然,由于逮捕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剥夺,所以如果使用不当,就会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为了保证公安司法机关正确适用这一强制措施,我国法律对此作了严格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应认真执行。对无罪而错捕的,要依照《国家赔偿法》之规定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二、逮捕的适用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这是适用逮捕的证据条件。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事实的证据已查证属实。
“犯罪事实”主要是指什么人犯了什么罪。在证明对象上,仅要求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和该事实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在证明程度上,要有一定数量的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这些证据从质量上讲,必须是已经查证属实的;从数量上讲,虽不一定达到充分的程度,但应有若干可以相互印证的证据,不能是孤证。只有达到上述要求,才符合逮捕的证据条件。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这是适用逮捕措施的罪责条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结合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进行的判断。只有犯罪性质较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才有适用逮捕之必要;对于罪行比较轻微,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等轻刑或独立适用附加刑以及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由于其人身危险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实施妨害诉讼活动行为的可能性不高,一般就不需适用逮捕措施。当然,对“可能”的判断,必须根据事实、证据以及法律的规定来综合衡量,不能随意认定。
(三)有逮捕必要
这是适用逮捕的人身危险性条件。“有逮捕必要”,是指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使具备了前述两个条件,如果采取取保候审能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就不应适用逮捕。只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以羁押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才能依法逮捕:(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