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无法通知”一般指犯罪嫌疑人无家属的、与家属无法取得联系的或者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的。所谓“有碍侦查的情形”一般是指,犯罪同伙闻讯有可能逃跑或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可能的;其他犯罪同伙有待查证,但尚未采取相应措施的;有可能串供的。所谓“无法通知”的情况是指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或住址的,或具有其他客观原因而不能通知的。上述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对于没有及时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4)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拘留的情形时,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于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可以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5)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依法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6)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7)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后的羁押期限是10天;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4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的羁押期限最长为37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如果没有遵守法定的期限,被拘留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拘留措施,予以释放。
四、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
我国法律中规定有三种性质不同的拘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它们都是对被拘留人人身自由的限制,但三者是有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
(一)法律性质不同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预防性强制措施,不具有惩罚性;行政拘留是由《行政处罚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手段,具有惩罚性;司法拘留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于妨碍诉讼秩序之人,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行动自由的司法惩戒措施,也具有惩罚的性质。
(二)适用对象不同
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适用于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人;司法拘留适用对象是妨碍诉讼秩序的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
(三)适用依据不同
刑事拘留的适用依据是《刑事诉讼法》,行政拘留的适用依据是《行政处罚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而司法拘留的适用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
(四)适用目的不同
刑事拘留的适用目的是防止发生意外事件、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惩罚和教育行政违法行为之人;司法拘留的目的是排除诉讼程序中的障碍。
(五)法律后果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