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通常称为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拘留是以剥夺人身自由为内容的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迅速合法地适用拘留,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制止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的犯罪活动,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刑事拘留是一种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采取拘留措施后,随着侦查工作的进展,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或者变更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解除拘留措施并释放被拘留人。
二、拘留的适用条件
(一)拘留的适用对象只限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现行犯是正在实施犯罪行为之人,包括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的人和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二)拘留只能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适用
所谓紧急情况,是指如不采取拘留措施,将会失去罪证或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脱,从而给以后刑事案件之侦破带来困难,甚至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紧急情况是指以下情形:(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时,有权在上述(4)、(5)项情形下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
三、拘留的程序
(一)拘留的决定
与其他强制措施的适用不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享有刑事拘留的决定权,人民法院无权决定刑事拘留。这是因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时,常常会遇到紧急情况,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才能制止犯罪,取得证据,而法院在审判程序中不会面临这种情形。另外,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以及军队保卫部门办理发生在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时,有权适用拘留措施。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为了保障人大代表的合法权利,决定拘留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决定机关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根据法律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采取拘留措施时,应当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
(二)拘留的执行
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有拘留的决定权,但不享有拘留的执行权。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执行拘留时,公安人员不得少于2人。
(2)执行拘留时,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向其宣布拘留决定,责令其在《拘留证》上签名或捺指印,对拒绝签名的,应当加以注明。对抗拒拘留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执行人员可以采取强制方法,必要时可以使用械具或武器。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公安机关后立即办理法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