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0条规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有关回避的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申请回避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有权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进行复议的是原作出该决定的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对于复议后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提出复议请求的申请人。公安部《规定》第35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典型案例
被告人刘某曾与本村农民李某因邻里纠纷打过架,为此对李某怀有成见。该村仅有一条水沟灌溉本村的稻田,每户轮流浇水。某天早上,刘某听到其妻说:“昨晚轮到我们要用水,李某把田里的水放干了,不知我们田里有没有水。”刘某听后,即到李某的稻田里把水放掉。李某闻讯便找刘某论理。当李某走到刘某家门口时,正遇刘某手持镰刀准备去割牛草,李即质问刘某为什么放他的田水。刘某一边否认放水,一边威胁说:“你上来,我砍死你。”当李某走近时,刘某即用镰刀朝李某的左胸部猛砍下去,砍断李某的四根肋骨,李某当即倒地。伤好后经法医鉴定:肋骨骨折伴有气胸,并有呼吸困难,系重伤。某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某担任审判长。法院在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害人李某提出申请要张某回避,法庭决定休庭,宣布延期审理,并将回避申请报院长决定。经审查,审判员张某是被告人刘某的同母异父兄长,院长决定审判员张某回避,不再担任合议庭组成人员。法院在更换审判员张某后,开庭继续审理此案。
本案中,李某作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本案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审判员张某作为被告人刘某的同母异父兄长,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属于应回避主体,因此,该回避理由是合法的。由于张某是审判人员,对其提出的回避申请,法庭应决定延期审理,并由该院院长决定审判员张某不再担任合议庭人员。
思考题
1.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回避适用的主体包括哪些人?
2.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回避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3.在刑事诉讼中,哪些人有权申请回避?
4.我国刑事诉讼回避的决定主体是如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