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证据的主要特点是只能证明案件实施的个别情节或者片段,而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从证明关系上看,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方式是间接的,从间接证据到案件主要事实需要其他证据帮助,而且中间需要推理环节。
(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运用
无论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都不能证明其自身的真实性,任何证据都必须经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并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尤其是直接证据,要严格坚持“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由于直接证据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更加有必要借助其他证据确定其真实性。否则,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就会出现错误,造成冤假错案。
案件事实的认定通常坚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相结合的原则,但有时候收集不到直接证据,也可以完全依靠间接证据认定事实,甚至认定被告人有罪。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05条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完全依靠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是一个复杂的推理过程,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遵守严密的逻辑规则,唯有如此,才能确保结论的正确性。
典型案例[1]
2005年9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南里27号楼2单元002号,因感情问题与李某发生争执,杨某持菜刀砍击李某的颈部、腕部,造成李某左侧颈总动脉破裂、左侧颈静脉完全离断,致李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杨某自杀未遂被当场抓获。侦查期间,杨某一直保持沉默,拒绝回答讯问,仅有的一次供述称李某在案发前说自己有病,经常吐血,没有钱看病,说要跟其一起死,就自己拿刀先抹脖子,然后其用菜刀砍自己脖子,又割了左手腕,后来晕倒了,醒来就在医院。庭审中,杨某辩称李某系与其一同自杀,其没有故意杀人。
本案中被告人拒不认罪,也没有目击证人、现场监控录像等直接证据证明杨某实施了杀人行为,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包括党某、阎某、李某、刘某等多名证人的证言,证明杨某与李某有感情纠葛,杨某有杀人的动机以及有作案的时间。结合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尸体检验鉴定书、生物物证鉴定书等,能够证实李某系他杀,排除了自杀的可能性。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杨某没有上诉。北京市高级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了核准的裁定。
本案是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典型案例。由于被告人杨某拒不认罪,侦查机关也没有找到杨某杀人的直接证据,法院只能运用间接证据来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首先,本案所有的间接证据都是经过查实的。如党某、阎某等人的证言内容是经过查证核实的,排除了作假证的可能性。参与鉴定的法医均具有法定资质且有多年的临床鉴定经验,鉴定意见是多位专家会诊后经过详细分析论证得出的一致意见,具有很大的可信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