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都是有罪证据,既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重、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据,也包括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刑罚处罚的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包括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没达到责任年龄、不具备责任能力、不在犯罪现场、没有犯罪时间等,都是无罪证据。
在证据理论上,按此标准,存在着其他的划分方法,如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与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所谓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就是指那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处罚情节的证据,通常也被视为辩护证据;所谓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就是指那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据,往往又被称为控诉证据。但这种划分并不彻底,甚至造成逻辑上的矛盾。如那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处罚情节的证据,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之有无来说,显然是对其不利的;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之轻重而言,对其则是有利的。
(二)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的运用
收集证据时要坚持客观全面原则,既要收集有罪证据,也要收集无罪证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在很多情况下,单个证据并不能确定它是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如在犯罪现场提取的一把带血的菜刀,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很难认定它是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一般来说,要想判断它是不是有罪证据,通常要结合司法鉴定来确定菜刀上有无犯罪嫌疑人的指纹以及刀上的血是不是被害人的血。
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所谓案件主要事实,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二是犯罪人是谁。
凡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都是直接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能够指认犯罪嫌疑人的被害人陈述、犯罪现场监控系统生成的录像资料等。需要说明的是,在证据理论上,直接证据有肯定性的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的直接证据之分。一项肯定性的直接证据,能够同时证明上述案件主要事实两个方面的存在;而一项否定性的直接证据,只要能够否定上述案件主要事实两个方面的任何一个方面即可。如犯罪嫌疑人关于自己不在犯罪现场的辩解,虽然不能否定犯罪事实的发生,但它能够表明犯罪行为不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
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才能确定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人是谁的,都是间接证据。如在犯罪现场提取的脚印,作案用的工具,不能确定犯罪人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间接证据的种类和范围非常广泛,但它在刑事诉讼中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部分或者个别要素或者情节,如犯罪时间、地点、工具、结果等。尽管如此,间接证据仍具有重要的证明价值,事实上很多案件都是依靠间接证据破案甚至是定案的。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特点
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直接、简单,无须经过中间推理过程,根据直接证据,可以直接确定是谁实施的犯罪行为。当然,由于证据本身的复杂性,即使都是直接证据,它们证明的范围也有所差别,证明力也有所不同。如被告人的供述通常要比目击证人的证言证明的事项要多,犯罪现场提取的监控录像通常要比被害人陈述更加客观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