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证据优先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尽量收集和运用原始证据;只有在收集原始证据确有困难时,才可以使用传来证据。如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70条规定:“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第71条规定:“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
收集传来证据和使用传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要尽量收集和使用传播环节少的证据。传来证据的真实性通常随传播环节的增加而减少,证据离案件事实来源越远,其证明价值就越小。
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划分标准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凡是以人的陈述形式所表现的各种证据,被称为言词证据。此类证据典型者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凡是表现为一定实物的证据,被称为实物证据,此类证据典型者如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对于以下三种证据是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存有争议。
(1)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中是以鉴定书的形式表现出来,有“书证”的形式,有人因此将之归为实物证据。但从本质上看,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的判断意见,尤其是在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场合,其言词证据的特征非常明显,更宜归为言词证据。
(2)辨认笔录。刑事诉讼法将辨认笔录与勘验、检查笔录和侦查实验笔录放在一起规定的,它们均是对侦查措施的实施过程和结果的客观记载,被视为实物证据。但辨认笔录不同,从其形成过程和结果来看,非常类似于证言笔录,归于言词证据更为合适。
(3)电子数据。在本质上,电子数据是由二进制代码构成,这与语言符号类似,但作为证据,它往往表现为文字、图像、数字等文档格式,具有明显的可视效果,应当将之化为实物证据。
(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特点
1.实物证据一般比言词证据具有更强的客观性
实物证据以实物为载体,证据信息较为稳定,与言词证据相比,受人的主观性因素的影响较小,更加真实可靠。
2.言词证据一般比实物证据证明的范围窄
言词证据通常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涵盖的信息量大,很多言词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实物证据多属“哑巴证据”,除部分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外,往往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三)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运用
1.证据的收集
言词证据的收集主要通过讯问或者询问进行,注意防止发生不当侵犯被问对象人身权的行为;实物证据的收集主要通过搜查、扣押、查封、冻结等措施进行,注意防止发生不当侵犯证据所有人或者持有人财产权的行为。
2.证据的保全
言词证据一般采用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必要时也可使用录音、录像的方式;实物证据的保全首先应当对证据进行标记,必要时可进行拍照和录像,注明证据的种类、数量等,然后分类保管,以免在以后的诉讼中对该证据的使用出现混乱。
3.证据的审查判断
对于言词证据,侧重于审查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对于实物证据,则侧重于审查证据的相关性。在具体运用中,要注意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结合使用,相互印证,做到“人证物证俱在”。
三、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一)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的划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