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分类,即证据种类的理论划分,是指理论上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分为不同的类型。与证据种类不同,证据分类属于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但有些证据分类被有关司法解释采用,直接上升为证据规则,也具有了法律约束力。证据分类的意义在于,通过对各类证据的特点分析找出其共同的规律,以便人们更加全面准确地认识和把握各类证据的本质,提高正确运用证据查明案情和准确认定事实的能力。
关于证据分类的理论,通常认为始于英国著名学者边沁,他在1827年出版的《司法证据原理》一书中将证据分为实物证据和人的证据、自愿证据和强制证据、直接证据和情况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等。理论划分的标准不同,证据分类的形式各异。美国著名证据法学家威格摩尔则把诉讼证据划分为实物证据、情况证据和言词证据三种。在我国,通常把刑事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
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都是原始证据,也就是来自原始出处的证据,俗称第一手材料。如在犯罪现场提取的指纹、在犯罪嫌疑人家中起获的赃款、目击证人的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等中间环节而获得的证据,均属传来证据,也就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俗称第二手材料,如物证的照片、书证的复印件、证人转述他人的证言、视听资料的复制件等。
判断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关键看证据的来源是第一手还是第二手,其形成是否经过中间环节,而与证据是否经公安司法人员亲手收集无关。如果证据是辩护律师直接从犯罪现场或者目击证人、犯罪嫌疑人处获得的,就属于原始证据。如果侦查人员从辩护律师处复制这些证据,其所收集的证据,则属于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不同。在证据法上,传闻证据有两种形式:一是证人在法庭以外提供的证言;二是证人在法庭上转述他人的陈述或者其他意思表示行为。第一种情况显然属于原始证据,第二种情况属于传来证据,但范围明显小于传来证据。
(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特点
相对于传来证据而言,原始证据更加真实、可靠。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没有经过转手、复制等中间环节,更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相反,传来证据可能因这些中间环节而失真。一般来说,证据材料被转述、传抄、复制的次数越多,其失真的可能性就越大。在此意义上,对于同源证据来说,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失真的可能性因传播的方式不同而存在差异。如书证,传真件要比手抄本更加真实可靠;再如证人证言,证人转述的证言要比复制的证言录音失真的可能性更大。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运用
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来源不明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9条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