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作证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在庭前接受公安司法人员的询问,以笔录或书面证词方式提供证言;二是证人出庭作证,在法庭上陈述。证言的导出也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叙述式,即询问证人时,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事实作连续性陈述;二是问答式,即要求证人对于向他提出的问题进行针对性回答。
2.交叉询问规则
该规则被一些英美法学者誉为发现真实的最重要的法律机制,同时也是使诉讼体现出对抗性质的最重要的法律机制。按照该规定,在听审或开庭审理程序中,一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人进行的询问。反询问应在提供证人的本方对该证人进行主询问之后进行,目的在于核查证人的证言或质疑证人或其证言的可信性,如指出证言与证人先前所作证言中的矛盾之处,向证人提出疑问,诱使证人承认某些事实以削弱证言的可信性等。
3.意见证据规则
该规则又称证人意见排除规则,其主要内容是:证人通常只能就其直接感知的案件事实提供证言,而不得发表以其观察而得出的推断或者意见。也就是说,证人有关事实的意见、信念或据此进行的推论,不具有可采性。需要指出的是,意见证据规则只适用于普通证人,而不适用于专家证人;即使普通证人,也存在例外,如尝和闻的问题、车辆的速度、声音、笔迹的辨认、证人自己的意图等,也可以采纳为证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75条第2款对此作了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4.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74条的规定,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1)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2)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3)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4)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5)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6)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7)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8)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5.证人翻证问题
证人翻证是指证人作证后推翻其全部或部分陈述的情况,有庭前翻证和庭上翻证两种。翻证的原因也很复杂,有的属于记忆错误,有的害怕被告人出狱后打击报复,有的是因被告人家属、辩护人收买等。对于翻证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78条第2款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六)证人保护与证人补偿
1.证人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