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人民检察院起诉时要把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和照片提交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要求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庭审时,公诉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3.说服责任
在法庭上,公诉人要运用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确实存在,并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解运用证据进行反驳,并阐明对被告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4.结果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证明被告人有罪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证明要求。如果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法庭将可能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过,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赋予了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的职能。如果公诉人不能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法庭经过庭外调查核实证据也无法排除证据矛盾或者疑问,就不能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
(二)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
自诉案件通常被认为是侵犯公民个人权益的案件,被害人是否追究,国家一般不予干涉,而是坚持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被害人的选择权。但自诉也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为目的,为防止滥诉,法律设定了自诉的条件,规定“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59条的规定,自诉人提起自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也规定,对于自诉案件,必须“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如果缺乏罪证,自诉人又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就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三、证明责任转移问题
在刑事诉讼中,所谓证明责任转移,是指在特定案件中将本由控诉方承担的部分证明责任转移给被告人承担。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被告人均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即被告人对其无罪的主张不负证明责任。但立法并不排除在特别情况下可以让被告人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
从其他国家立法和司法判例来看,诸如精神不正常、无意识、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事实,一般由被告方承担证明责任。在我国,证明责任转移的典型事例是《刑法》第395条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按照这一规定,证明被告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责任首先是由控诉方承担,公诉机关应当提出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且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或者差额特别巨大。这时候,证明责任开始转移给被告人,由被告人提供证据来证明差额部分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如果他不能证明,就推定为非法所得。
证明责任转移的意义在于通过减轻控方证明责任的方式打击某些特定犯罪。除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外,证明责任发生转移的还有一些“非法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这些犯罪社会危险性严重,犯罪又较隐蔽,如果要求公诉机关履行完整的证明责任,不利于打击这些犯罪。也正是由于减轻公诉机关证明责任的原因,这些罪的刑罚通常要比同类罪名的量刑幅度更轻。
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