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责任的概念
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或者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在证据理论上,完整意义的证明责任通常包括四项责任。
1.主张责任
又称立证责任,是指公诉人或者当事人负有提出自己的主张事实和诉讼请求的责任。如自诉人应当在起诉书中载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2.提出证据的责任
公诉人或者当事人应当提出证据来证明其诉讼主张。由于这种责任强调公诉人或者当事人提出证据的行为义务,理论上又称作行为责任,或者狭义上的举证责任。在刑事审判中,提出证据的责任主要表现为出示证据、宣读笔录、播放视听资料、传唤本方证人作证等形式。
3.说服责任
公诉人或者当事人运用证据说服法官或者陪审员相信其主张的事实存在并促使其形成心证的责任。也就是说,公诉人或者当事人不仅要提出证据,还要运用这些证据来向法官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确实存在。
4.结果责任
败诉风险的责任。如果公诉人或者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即法官不以其主张进行判决。不过,在不同的诉讼模式下,结果责任的确定性是不同的。在当事人主义诉讼中,法官不具有主动查明案件事实的职责,事实的证明完全委诸于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足,法官就不会依其主张进行判决。而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负有主动核实证据和查明案情的职责,如果公诉人或者当事人未能履行说服责任,法官本着发现真实的原则,可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证据,经过调查核实后仍不能认定犯罪事实的,才会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证明责任被誉为“诉讼的脊梁”,它是连接证明主体、证明对象、证明手段、证明标准等证明环节的纽带,更为重要的是,证明责任为悬而未决的案件提供了合法且合理的出路。因为实践中有些案件可能无论如何都无法查清,如果控方提不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法官就应当作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源于“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古老的法律规则。但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已成为一项国际通用的刑事司法准则。按照这一原则,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9条对于证明责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一)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49条明确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在具体操作上,证明责任则由代表人民检察院出庭的公诉人承担。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问题是,公安机关不是公诉案件证明责任的主体。虽然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同属控方,负有收集证据的诉讼职能,甚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还要向检察机关提供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侦查终结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这并不代表公安机关负有证明责任。因为证明是与法庭审判密切相关的概念,严格地讲,证明只发生在法庭审判阶段,是向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事实认定者证明。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是为了查明案情,向检察机关提供证据是为了说明逮捕或者起诉犯罪嫌疑人确有必要,而不是为了证明其有罪。
公诉人的证明责任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主张责任
人民检察提起公诉和公诉人在法庭上支持公诉时,应当提出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在起诉书中,要求“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在审判时,审判长宣布开庭后,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阐明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
2.提出证据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