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疑罪”,是指控方未能正确履行证明责任,无法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使得案件处于悬而未决状态。按照证明标准原理,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否则,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主客观方面的条件限制,有些案件确实无法查清,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悬案”或者“疑案”。当案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如何处理?历史上存在“疑罪惟轻”、“疑罪从赎”、“疑罪从挂”的做法,要么按轻罪处罚,要么允许被告人花钱赎刑,要么久拖不决,直到案件查清为止。这些都是有罪推定思想的体现,当无罪推定原则被普遍承认并经法律确立后,要求对被告人的有罪判决要建立在充分的证据基础上,如果控方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就要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和处理,即实行疑罪从无原则,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对于疑罪的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不足的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何谓“证据不足”?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404条的规定,主要是指以下五种情况:(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2.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发生在以下三种场合:(1)第一审程序中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2)第二审程序中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这里的“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内容是“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也就是说,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发回重审后被上诉或者抗诉,经过二审后仍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此时不得再发回重审,而只能按疑罪从无原则,判决被告人无罪。(3)审判监督程序中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89条的规定,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3.补充侦查的限制
为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刑事诉讼法》第171条对补充侦查的时限和次数作了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