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6日上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二审期间,检察机关提请行贿人周某、史某出庭作证,提交了行贿人史某的同步审讯录像、章某同步审讯录像以及侦查人员关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证言。经合议庭、出庭检察员、辩护人共同观看同步审讯录像,确认本案线索来源正常,侦查机关系根据史某的交代而调查章某,章某右上臂小面积皮下淤血、皮肤划伤2cm并非刑讯逼供所致,章某并非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有罪供述。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侦查机关获取章某供述的合法性。故原审中涉及的前述相关问题已经解决,章某审判前的有罪供述可以作为证据采用。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1)甬鄞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认定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作为“国内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本案的关键争点是侦查机关取证过程中有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以及对非法证据如何处理问题。首先,对章某进行的疲劳讯问算不算刑讯逼供?鄞州区检察院反贪局人员不让章某睡觉休息,喝非常有限的水,构成了疲劳讯问,应属于变相刑讯逼供。其次,章某被检察院反贪局人员控制和谈话期间,侦查机关没有出具法律手续,也没有制作对章某的谈话笔录,侦查行为存在明显瑕疵。虽然,控方在庭审中提供了《情况说明》,但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侦查机关办理相关法律手续或者制作对章某的谈话笔录。最后,也是本案最核心的问题,本案有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情况。章某向法庭提交了《冤案真相》、《审讯过程及我的心路历程》、《看守所日子》等书面材料,详细记载了何时、何地、何人对其刑讯逼供、诱供等具体情况。法庭根据章某提供的线索,到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提取了章某在2010年7月28日的体表检查登记表,该表载明章某右上臂小面积的皮下淤血,皮肤划伤2cm。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第23条的规定,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庭前的供述是非法取得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了相关证据和线索的,法庭经审查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出入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看守管教人员的谈话记录以及侦查(部门)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说明,讯问过程有录音录像的,应当提供。庭审中,控方提供章某亲笔书写的《自我供述》、《悔过书》,并当庭播放了章某有罪供述的审讯录像片段。但是,上述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侦查机关获取被告人章某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章某和辩护人多次申请本院要求控方提供章某的全程审讯录像并予以当庭质证,但控方明确告知,因为审讯录像涉及机密问题,当庭播放不利于保密,故不能移送法院。辩护人又向法庭申请要求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控方也明确表示不出庭,当庭提交了侦查机关盖章的和侦查人员签名的关于依法办案、文明办案,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情况的说明。很显然,检察院自己制作的用以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的这种情况说明根本没有任何证明力。依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1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鄞州法院认定章某审判前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是完全正确的。
思考题
1.在刑事诉讼中,哪些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2.如何理解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应当如何分配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
3.如何理解“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4.证据裁判原则有何意义?
5.法律对证据的相关性进行限制的法理何在?
6.如何认识我国刑事诉讼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7.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是什么?采纳传闻证据的依据是什么?
[1] 张军主编:《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3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 JamesBradleyThayer, APreliminaryTreatiseonEvidenceattheCommonLaw, 264-266 (1898).转引自[美]罗纳德·J·艾伦等:《证据法:文本、问题和案例》,张保生等译,147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3] & ,Evidence, §1.14 (3rd2003).转引自王进喜:《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11年重塑版)条解》,56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4] 王进喜:《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11年重塑版)条解》,57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5] [美]罗纳德·J·艾伦等:《证据法:文本、问题和案例》,张保生等译,154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6] 基本案情摘自《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书》(2011)甬鄞刑初字第3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