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予以绝对排除;而对于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则采用相对排除的办法,即违法收集物证、书证只有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而又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才对该证据予以排除。这意味着,规定仍然留有余地,并不是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一律排除。值得注意的是,在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上,《刑事诉讼法》第58条确立了“非法推定”原则,即对于经过法庭审理,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可能性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依照上述规定予以排除。
(四)人民检察院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非法证据排除进行监督的职责和职权。一方面,对于当事人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有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另一方面,人民检察院对非法取证行为享有监督权,可以通过提出违法纠正意见的方式,甚至建议侦查机关更换办案人的办法,纠正非法取证行为,排除非法证据。此外,对于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传闻证据规则
(一)传闻证据及其相关性
传闻是英美证据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按照《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定义,所谓传闻,是指陈述人并非在审判或者听证作证时作出的,并作为证据提供用以证明所主张事项之真实性的陈述。首先,传闻是陈述人在法庭审理或者听证之外所作的陈述;其次,该陈述由当事人提供并用来证明其主张事项的真实性;最后,陈述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或者书面的,也可以是具有某种意图的非语言行为。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列举了“非传闻性陈述”,包括证人的先前陈述和对方当事人的自认,其中证人的先前陈述应当满足的前提条件是“陈述人在审判或听证中作证,并就该陈述受到交叉盘问”。将其视为非传闻证据的理由主要是证人与陈述人是同一个人,在审判时该人宣誓后能够就该人先前陈述接受交叉询问。
传闻证据通常是有相关性的。庭外陈述之所以被视为传闻证据,主要的理由是该陈述被当事人在法庭上用来证明其主张事项的真实性。如果提出庭外陈述是为了其他目的,与该陈述人的可信性无关时,由于不存在传闻的危险,可以采纳为证据。
(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内容是:除法定例外情况,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不得提交法庭进行调查质证,不得提交陪审团评议,也不得作为事实认定的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除国会立法、本证据规则或者最高法院制定的其他规则另有规定外,传闻不具有可采性。”
在普通法上,排除传闻证据的主要理由在于传闻潜在的不真实性:(1)传闻证据不是最佳证据;(2)传闻是陈述人未经宣誓形成的;(3)传闻具有重复报告的性质,信息的传输存在错误的可能性;(4)传闻不是在事实认定者面前作出的,法官或者陪审团不能观察陈述人陈述时的举止;(5)采纳传闻将剥夺对方当事人就该陈述对陈述人的进行交叉询问的机会,如果保障了对方当事人对陈述人交叉询问的权利,该陈述就不被视为传闻。
(三)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