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66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经审查,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判决返还被害人的涉案财物,应当通知被害人认领;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三个月无人认领的,应当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返还价款;对侵犯国有财产的案件,被害单位已经终止且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或者损失已经被核销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上缴国库。关于执行机关,该《解释》第367、368条规定,随案移送的或者法院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负责处理;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查封、扣押机关,并告知其在一个月内将执行回单送回;对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判决没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将判决书、裁定书送达相关金融机构和财政部门,通知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上缴国库并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15日内,将上缴国库的凭证、执行回单送回。
典型案例
2006年4月21日晚21时56分,被告人许某持自己不具备透支功能、余额为176.97元的银行卡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的广州市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ATM)准备取款100元,许某在自动柜员机上无意中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柜员机随即出钞1000元。许某经查询,发现其银行卡中仍有170余元,意识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能够超出账户余额取款且不能如实扣账,于是在当晚21时57分至22时19分、23时13分至19分、次日零时26分至1时06分三个时间段内,在该自动柜员机持上述银行卡指令取款170次,共计取款175000元。许某还将柜员机出现异常的情况告知同事郭某,郭某亦采取同样的手段共计取款19000元。同月24日下午,许某携款逃匿。2007年5月22日,许某被抓获归案,且至今未退还赃款。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被告人许某的违法所得175000元发还广州市商业银行。被告人许某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于2008年1月9日裁定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3月31日作出判决,认定许某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但许某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判处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追缴被告人许某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许某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许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且属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许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如仅适用刑法分则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许某的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条件等具有特殊性,许某取款的柜员机出了故障,已非正常的“金融机构”。许某并无犯罪预谋,与采取破坏柜员机或进入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内部盗窃等手段相比,其社会危害性要小,许某的犯罪极具偶然性,是在柜员机出现故障这样极为罕见和特殊的情形下诱发的犯罪,类似情况难以复制和模仿,对许某科以适度的刑罚就能够达到刑罚的预防目的,没有必要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许某具有可以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如果仅只适用刑法分则的规定,对许某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最低刑罚仍属过重,有违刑法总则中所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故对于许某可以依照《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为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将该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在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下,根据酌定情节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虽然可以做到个案的公正,但也有滥用审判权,放纵罪犯的风险。为此,《刑法》第63条第2款明确规定,此类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应当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案的许某,由于赃款未能退还,没有自首情节,而且所获赃款数额巨大,一旦认定构成盗窃罪,一般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但由于该案的各种特殊性,以及判案法院所面临的社会压力,对许某判处无期徒刑又明显不恰当,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相符合。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对许某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是恰当的,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都是恰当的。
思考题
1.第二审程序有何特点与意义?
2.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原则是什么?
3.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有哪些?
4.第二审案件的处理方式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