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理由,《刑事诉讼法》第217条则明确规定必须是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才能提出抗诉。这是由于检察机关属于法律监督机关,其诉讼活动必须具有权威性与严肃性所决定的。根据司法实践与相关规定,作为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理由的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事实认定错误
一是一审判决、裁定对案件事实作了错误的认定。如将故意犯罪认定过失犯罪或将过失犯罪认定为故意犯罪,将意外事件、合法行为或一般违法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等。
二是一审判决、裁定对案件中的主要犯罪事实和重大情节没有查清。如对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未成年人的具体出生年月日没有查清,对犯罪时间、地点、手段、方法、动机或目的等情节认定不清或者有错误,对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地位与作用作了错误认定等。
三是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如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之间互相矛盾,作为定罪根据的证据未经法庭查证核实,案卷中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而无其他证据等。
(二)适用法律错误
适用法律错误,主要是指一审判决、裁定所依据的法律不正确,所引用的法律明显不当。如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将有罪作无罪处理,或将无罪作有罪处理;混淆了不同罪名之间的界限,把此罪当彼罪处理;混淆了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把一罪作数罪处理,或者相反;量刑错误,错误地从重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等。
(三)诉讼程序错误
诉讼程序错误,是指一审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超越或滥用诉讼权限,限制或剥夺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这种诉讼程序错误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如应当公开审判而未公开审判;二是违反回避制度的;三是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如应当指定辩护人而未指定辩护人,限制被告人的辩护权,没有及时送达起诉书副本,不允许申请新的证人等;四是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如应当由合议庭审理而由独任庭审理;五是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三、第二审程序的提起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根据该规定,我国刑事判决与裁定的上诉与抗诉期限是不同的,不服判决的上诉与抗诉期限是10天,不服裁定的上诉与抗诉期限是5日。不管是检察机关,还是当事人,如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或抗诉,除存在法院认定的合理理由,否则提出的上诉、抗诉不具有启动第二审程序的法律效力,第一审判决、裁定即告生效。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该上诉、抗诉期限是从当事人、检察机关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天开始起算,而不是从判决、裁定宣告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四、第二审程序的提起程序
(一)提起上诉的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上诉既可以用书状形式即上诉状提出,也可以用口头方式提出。无论以哪种形式提出,法院均应当受理。如果是以口头方式提出上诉的,法院应当按规定制作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