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是“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但现行《刑事诉讼法》取消了这一规定。这意味着,只要不是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的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都可以不开庭审理。当然,由于《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限制,尤其是该条第1款第1项的限制,实际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还只能是那种控辩双方对事实与证据没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即事实清楚,而只是适用法律、量刑错误或违反诉讼程序的上诉案件,抗诉案件不能采取不开庭审方式,控辩双方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也不能采取不开庭审方式。
三、第二审案件的处理方式
(一)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二审法院对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其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布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1.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这种处理方式针对的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的情形。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处理方式只能使用裁定形式,而不是判决形式。
2.以判决直接改判
以判决直接改判,也就是以判决书的形式直接对一审判决的内容进行修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的案件有两种:一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案件。对于这种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只能直接改判,不能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二是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二审法院不是必须改判,而是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30~334条规定,二审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二审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