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根据该条规定,我国第二审案件的审判方式有开庭审与不开庭审两种。
(一)开庭审
开庭审,是指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或抗诉案件时,应当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规定的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步骤进行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开庭审理的地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二审法院所在地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检察机关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二审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检察机关查阅案卷,检察机关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检察机关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22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除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1)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者审判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后,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或者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如果是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法庭调查的重点要针对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全面查清事实,核实证据。
(2)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应当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再由检察人员发言;抗诉案件,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被告人、辩护人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并进行辩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23条,二审具体审理方式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宣读第一审判决书,可以只宣读案由、主要事实、证据名称和判决主文等。
(2)法庭调查应当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以及提交的新的证据等进行;对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可以直接确认。
(3)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
(4)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案件,对其中事实清楚且无异议的犯罪,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
另外,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
(二)不开庭审
不开庭审,是指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合议庭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未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就直接评议,作出判决或裁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的,除了要审阅一审案卷材料外,还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否则就属于程序违法。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24条,二审法院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