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审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审查原则
该原则见诸于《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根据该规定,我国刑事第二审程序的全面审查原则是指二审法院在对二审案件进行审理时,不受上诉或抗诉请求范围的限制,而应当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从该规定来看,全面审查原则只适用于对一审判决的审理,而不适用于对一审裁定的审理,如果上诉或抗诉是针对一审裁定提出的,二审法院在审理时,不适用全面审查原则。
全面审查原则的总体要求是,二审法院在审判案件时,要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与诉讼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具体来说,包括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既要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又要审查法律适用是否有错误;二是既要审查一审判决已被提出上诉或抗诉的部分,也要审查没有提出上诉或抗诉的部分,尤其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要对已经提出上诉的那部分被告人的上诉理由进行审查,又要对没有提出上诉的那部分被告人的判决内容进行审查,一并处理;三是既要从实体上进行审查,又要从程序上进行审查。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13、314条的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如果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处理。如果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如果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全面审查原则要求二审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应当充分发挥积极性与能动性,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与诉讼程序等方面对整个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不仅要纠正上诉或抗诉中指出的错误,还要纠正上诉或抗诉中没有指出的错误,这实际上一方面是有错必纠方针在二审程序中一种重要体现,另一方面也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监督关系所决定的,是上级法院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体现。但是,也必须看到,法院是中立的裁判机构,二审法院全面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有可能与其中立性的地位不相符合。如一审判决错误地将数罪按一罪处理,但检察机关在抗诉书并没有指出,二审法院如按全面审查原则加以纠正,它实际承担了一种控诉职能,有违反控审分离原则的嫌疑。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
1.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该原则见诸《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根据该条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二审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判重于原判决所判处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