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被害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有前科或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2)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案件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应当写明发回重新审判的原因、时间、案号等;(3)案件侦破情况,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抓获被告人、侦破案件,以及与自首、立功认定有关的情况,应当写明;(4)第一审审理情况,包括控辩双方意见,第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意见;(5)第二审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情况,包括上诉理由、检察机关意见,第二审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定的事实,证据采信情况及理由,控辩双方意见及采纳情况;(6)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另案处理的同案犯的定罪量刑情况,案件有无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当事人的反应等情况;(7)处理意见,写明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意见。
(二)复核内容
200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颁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39条规定:“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进行死刑复核的时候实行全面审查原则,使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均能在审查中得以发现,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掌握案情,便于作出正确的判断。
(三)复核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据此,复核死刑案件采取阅卷和讯问被告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辩护律师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意见。
阅卷是非常重要的复核方式。通过全面审查案卷,可以发现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是否正确,以便结合提审被告人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审阅案卷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是正在怀孕的妇女;
(2)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5)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6)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7)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对于所有的死刑复核案件,死刑复核办案人员都必须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考虑到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面临可能被剥夺生命的情况,他知晓案情,也最为关心死刑复核结果,由办案人员亲自听取被告人对案情的陈述,听取其对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审理案件情况的意见,是查明案情、判断原判决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否应当核准死刑的必经途径。这样做,也是给被告人一个充分陈述的权利,让其有机会亲口对办理死刑案件人员讲清自己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想,为自己进行辩解。[2]可见,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规定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主要为了准确查明案情,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体现了对被告人生命权的重视,也是贯彻“慎用死刑”刑事政策的需要。至于讯问形式,实践中可以采取当面讯问或者远程视频讯问等方式进行,法律没有作出强制要求,可由办案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采用何种方式讯问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