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区管辖上,该类案件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法院受理。这也与《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地区管辖原则有所差别。在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时,犯罪地法院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居住地法院是平行关系,不存在主辅的问题。这考虑到犯罪地便于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往往在居住地,因此后者同等重要。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没收违法所得的具体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这些条文,没收违法所得的程序可以划分为启动、受理、公告、审理、裁定、上诉和抗诉、回转七个具体程序。
(一)启动程序
《刑事诉讼法》280条第1款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这就意味着没收程序的启动遵循便宜主义原则,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现实情况,选择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或继续通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280条第3款阐明了人民检察院承担举证的义务:“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因此,该特别程序的实施遵循了证据裁判主义原则,没有证据不能认定犯罪事实和违法所得。证据材料不仅包括与犯罪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也包括与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
(二)受理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1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判方式上,不可以采取独任法官,必须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就意味着程序具有相当的正式性,需要裁判主体进行慎重讨论后加以定夺。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2)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3)属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人民检察院尚未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即将届满,涉案财产有被隐匿、转移或者毁损、灭失危险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三)公告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应当写明以下内容:(1)案由;(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缉在逃或者死亡等基本情况;(3)申请没收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期限、方式;(5)应当公告的其他情况。公告应当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刊登,并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张贴、发布;必要时,可以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申请没收的不动产所在地张贴、发布。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联系方式的,应当采取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直接告知其公告内容,并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