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物,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然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除了文义上的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以外,其他涉案财产也在没收的违法所得范围之内。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及管辖
(一)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07、508条的规定,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目的在于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案,无法通过正常的刑事司法渠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涉案财产的问题。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与财产有关。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包括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不涉及财产的犯罪,谈不上适用本程序问题。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刑法分则第八章专门规定了贪污贿赂犯罪,该罪共有12个具体罪名。这12个罪名可以划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贪污犯罪,包括贪污罪(第382条、第383条、第394条)、挪用公款罪(第384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395条第1款)、隐瞒境外存款罪(第395条第2款)、私分国有资产罪(第396条第1款)和私分罚没财产罪(第396条第2款);第二类是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单位受贿罪(第387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第389条、第390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1条)、介绍贿赂罪(第392条)、单位行贿罪(第393条)。
恐怖活动犯罪是指个人或单位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政治目的,针对不特定对象或某些具有政治、民族、宗教等象征意义的特定对象,以足以引起极大的社会恐慌的手段实施的危害行为。我国《刑法》中多次出现“恐怖活动”相关的罪名,例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一)。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专门应对恐怖活动犯罪的《刑法修正案(三)》。从该修正案可以看出,下列罪名都可能成为恐怖主义犯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1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2款)、洗钱罪(第191条)、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第291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第291条之一)。
重大犯罪案件则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犯罪案件。